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2020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
(二)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666
第三条 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 2019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大学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院基本情况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青工职院”。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整合青岛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简称“实训基地”)资源设立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青工职院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院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龙翔路南首,规划在校生规模10000人,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25.7万平方米。一期占地面积511亩,已完成投资8.2亿元,交付建筑面积8.1万平方米。二期17.6万平方米,将于2020年建设完成。
学院专业设置涵盖海洋生物与化工技术类、智能制造类、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交通运输类和制造业服务类等产业,规划开设30个专业。2020年开设药品生物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软件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9个专业,计划招生670人。
实训基地于2006年建设,列当年青岛市10件市办实事。自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坚持公益性培训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成为国办职校学生实训和普通高中生学工实践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大学生专业教学实习实践基地、中德职教合作试验基地(国际焊接指导教师/国际焊工培训基地)、校企合作与产教结合示范基地,成为全国知名公共实训基地、山东省文明单位,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独有的品牌效应。、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新军,青工职院将秉承“创新无止境,拼搏竞一流”精神,以“为新时代大国工匠奠基”为办学使命,致力于建成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集学历教育、社会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于一体多元办学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打造成新时代大国工匠的摇篮、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品牌。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四章 招生条件及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录取批次:常规批。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录取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1.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2.录取专业分配原则。在录取专业方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由考试院投档,学院审核后确定。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学费标准、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补助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退学学费规定:学生因故退学的,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学院除采取针对特困生的学费减免措施外,还制定了《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积极引资助学或设立企业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院其他毕业条件要求的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龙翔路
邮政编码:266112
招生咨询电话:0532-58952600 18806391171
传真:(0532)58952727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